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9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樹森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錄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申〇〇之年籍資料,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錄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錄:
補正被告「申〇〇」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特定其人別之具體年籍資料,並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併應提出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房屋最新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異動索引。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相對人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