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04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美如
被 告 富宇物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照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宇物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1,261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納1,990元,原告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