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129號
原 告 姜愛鳳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張燕新
陳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姜愛鳳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