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18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A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具狀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址、年籍資料及原因事實,並提出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