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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60號 
原      告  馮聖淇 
被      告  邱文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西湖鄉,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