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黃靖妃
被 告 張育茂
廖永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月15日宣判,惟原告於同年10月7日具狀聲請撤回起訴,此有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考,經審酌需預留被告10日異議之期間,可能未及於宣判前生撤回之效力,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