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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76號
原      告  陳金水 

被      告  宸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