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7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被 告 陳正鍷
徐金妹即莊安富之繼承人
莊采蘋即莊安富之繼承人
莊祿增即莊安富之繼承人
莊炳壬即莊安富之繼承人
莊素娟即莊安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全體被告最新之未省略記事戶籍謄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被告陳正鍷、莊采蘋、莊祿增、莊炳壬、莊素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