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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9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孟涵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未表明全體被告之姓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被繼承人黃萬陸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資料,並確認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上開裁定於113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惟迄今未補正資料,此有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