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1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徐瑞英
徐乾隆
葉徐五妹
徐陳秀圓
徐榮星
徐蘭英
徐蘭香
徐美嬌
徐秋梅
徐秋芸
陳亮輝
陳高淙
陳秀燕
黎傳茂
黎月貞
黎月珠
黎月玄
黎月萍
黎月華
徐李阿富
徐唯悟
徐嚲道
徐國強
徐柏煌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