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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35號
原      告  亞鈺創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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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高月英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洪家駿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家駿律師
被      告  李鵬儀 
            荃鴻通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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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朝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55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萬1,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3元。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