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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919號
原      告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煒能等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被告「新要保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年籍資料,暨檢附被告「新要保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記載被告之一為「新要保人」,並聲請函查相關資料。經本院發函調查,訴外人國泰人壽保單服務整合科已函覆本院,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