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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947號
原      告  王雪美 
被      告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鉅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之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亦聲請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