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甲○○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即劉守文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查,被告丁○○○(即黃金輝之繼承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死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即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事),並查明是否有拋棄繼承(於司法院網站→資料查詢→家事事件公告頁面查詢)。
二、調取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最新完整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包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並依此查明被告丁○○○之繼承人是否已經辦理繼承登記。如全體未拋棄繼承且未辦理繼承,請以書狀聲明由被告丁○○○之「全部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追加命其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如有部分辦理拋棄繼承或已辦理繼承登記,請以書狀聲明由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或有繼承系爭土地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均需按承受訴訟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