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96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林建良  
被      告  林展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1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