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3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俊逸
葉凱欣
被 告 林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15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雖於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件兩造車禍之過程尚有再行調查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