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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3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俊逸  
            葉凱欣  
被      告  林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15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雖於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件兩造車禍之過程尚有再行調查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