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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  
被      告  林家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3月17日宣判,而被告於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有意願出庭惟因移監而無法到庭辯論,本院為使被告有到庭答辯之機會,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