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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全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古育慧即古玉鈴即古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位所示相對人「古育慧即古玉鈴」之記載,以及理由欄一、第一行所示相對人「古育慧即古玉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古育慧即古玉鈴即古玉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