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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全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詩宜  
相  對  人  廖志雄即筑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