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全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詩宜
相 對 人 廖志雄即筑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