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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簡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高佳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以如附件所示之債權移轉通知函通知相對人戶籍地址,惟遭郵政機關以遷移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寄送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影本在卷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訪查卷內居所地址相對人現居住狀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表示因航空城計畫已無該址,另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表示相對人已遭通緝現行蹤不明。綜上可知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