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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簡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添棟  
相  對  人  李明泰  
            李明政  
            李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李明泰就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李明泰負擔新台幣1500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信封及回執等為證。
三、經查,就相對人李麗珠部分,依聲請人所提出退回信封上載係因相對人「招領逾期」而退回。經本院囑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訪查相對人李麗珠住居情形結果,該分局表示多次至現場按鈴皆無人回應。又相對人「招領逾期」之原因甚多,一時未在住居或暫至他處未回,均有可能,並無證據證明相對人已遷移他處致住居所不明,故本件就相對人李麗珠部分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次查,就相對人李明政部分,經本院依職權查得有其最新之戶籍地址。經囑託桃園市政府警察中壢分局訪查相對人李明政於聲請人陳報地址及其最新戶籍地址住居情形,該局表示相對人李明政未居住於聲請人陳報地址,惟其最新戶籍地址門口為電子鎖無法進入。經本院通知聲請人補正無法相對人李明政最新戶籍地址合法送達之證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因相對人李明政是否確實無法送達不明,故本件就相對人李明政部分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末查,就李明泰部分,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訪查結果確實未居住於戶籍地,故就相對人李明泰部分聲請人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