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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劉明祥  
被      告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陳增懿  
            吳譽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