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060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江依宥
被 告 池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4年9月30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9月29日中午12時宣判,惟該日為教師節補假,故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同年9月30日中午12時。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