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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07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梁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4年9月30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9月29日中午12時宣判,惟該日為教師節補假,故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同年9月30日中午12時。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