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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07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被      告  湯秋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1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2,52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2,520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8,184元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