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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14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  
            林盟凱  
被      告  梁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