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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233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奕恩  
被      告  吳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9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9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