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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30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連雅婷  
被      告  張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北小字第2396號裁定移轉管轄而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7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5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