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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3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吳耀宗  

            趙廣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4,1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1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積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64,176元

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
1.775
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
0.1775
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4年6月26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0.2775
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