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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46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林子然  
            林增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9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9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單位:新臺幣/民國)
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8,994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1.775%
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0.1775%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
0.2775%


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