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480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陳保志
被 告 呂軒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97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