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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63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則逸  
被      告  洪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14年度苗小字第40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196元,及分別依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1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1
1,260元
113年2月25日
2
300元
114年4月25日
3
30,219元
113年2月25日
4
15,750元
113年2月25日
5
1,827元
113年2月25日
6
4,866元
113年2月25日
7
2,898元
113年2月25日
8
2,178元
113年2月25日
9
2,898元
11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