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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76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雲祥  
訴訟代理人  邱杰民  
被      告  杜宗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66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6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