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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7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秀蘭  
被      告  吳晶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268元,及其中新臺幣62,467元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8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579元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7,2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