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752號
原 告 永大環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今玲
訴訟代理人 曾瀚葳
被 告 捷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樹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77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7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