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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084號
原      告  蔡宗斌  
被      告  蔡世信  
            偉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雨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竣弘  
複  代理人  郭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朱雨安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段所明定。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即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訴時,被告偉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王奕迪,嗣於審理中法定代理人變
  更為朱雨安,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參,本件訴訟程序於王奕迪卸任後當然停止,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朱雨安承受,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