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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15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旭一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冠霖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漢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千夏投資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  陳育偉  

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