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446號
原 告 徐春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2,735元係如何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82,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並重新具狀補正82,735元之計算依據,暨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8599號裁定影本,逾期不繳、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