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469號
原 告 彭麗琴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50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尚不足26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