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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478號
原      告  陳姸甄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動產擔保之連帶保證契約無效,而被告之商業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故就本案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