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478號
原 告 陳姸甄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動產擔保之連帶保證契約無效,而被告之商業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故就本案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