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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678號
原      告  郎晏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複代理人    林浚宇律師
被      告  曾梓婷  
            曾梓涵  
            曾梓萱  
            曾梓鈞  

            大世紀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訴外人即已歿被告曾良友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死亡,而由被告即其繼承人曾梓婷、曾梓涵、曾梓萱及曾梓鈞承受訴訟,惟本院查悉曾梓鈞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新院瑞家軒二115年度司繼字第131號准予備查在案,是曾梓鈞溯及於曾良友死亡時起即非繼承人,自無從承受訴訟,從而,本件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