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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77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複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被      告  高林農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訴訟代理人  林明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原告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第8行所載「被   告 高林農貿服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   告 高林農貿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