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974號
原 告 邱清華
被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086元【計算式:71,412+234,458(民國86年4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利息)+98,220元(104年9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20日止之利息)+54,996元(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020元,尚應補繳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