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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0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金華  
            戴振文  
被      告  陳國慶  

            周芋吟  
            陳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辯論終結,然原告請求撤銷標的尚有疑義,故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4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