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04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張薇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美珠、鍾〇1、鍾〇2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後3日內補正被告鍾〇1、鍾〇2之真實姓名,或自行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被告鍾〇1、鍾〇2之真實姓名,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所定起訴之必要程式。如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僅在被告欄列「章美珠、鍾〇1、鍾〇2」,顯然非被告之真實姓名,致本院無法特定當事人,核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然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查調得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112年楊地字第110830登記申請書,故本件非無補正之餘地。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