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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34號
原      告  謝英貴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被      告  林軒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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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崇智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