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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6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嚴啟榮  
訴訟代理人  張有慶  
被      告  池亞宸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