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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82號
原      告  董競之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創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9930元(利息計算之起訴前一日,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9萬6,688元
1
利息
11萬4,212元
113年1月12日
113年12月9日
(333/366)
5%
5,195.71元
2
利息
14萬元
111年5月13日
113年12月9日
(2+211/365)
5%
1萬8,046.58元
小計
2萬3,242.29元
合計
41萬9,9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