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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455號
原      告  林嘉媛  
訴訟代理人  盧健毅律師
被      告  江建佑  


            金興福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惠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宏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展至民國114年12月1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30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為國定假日,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