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498號
原 告 許哲瑋即創新網工程行
兼
送達代收人 李建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鈺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然查本件起訴日為民國114年3月14日,依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院高文莊字第1130045236號令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該標準於113年12月30日公布、000年0月0日生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其尚應補繳1,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